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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焦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纳川股份原控股股东、实控人被深交所通报批评处分

2023-05-09 10:11:59来源:读创

5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决定称,纳川股份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时任总经理陈志江通过向晋江锦富贸易有限公司、泉州锦奥贸易有限公司预付原材料采购款的形式违规占用纳川股份资金,深交所对纳川股份和陈志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资料图片)

▲深交所5月8日公告截图

相关决定称,经查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12月9日,纳川股份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及整改报告的公告》显示,2020年3月2日、3月3日,纳川股份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志江通过向晋江锦富贸易有限公司、泉州锦奥贸易有限公司预付原材料采购款的形式占用纳川股份资金,期间日最高占用金额为3,280万元,占纳川股份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34%。陈志江于2020年4月24日前归还全部占用资金的本金,并于2022年11月4日归还占用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合计21.49万元。

纳川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的规定。纳川股份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时任总经理陈志江,违反其诚实守信义务,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通过违规占用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一款、第3.1.7条第四项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8条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时任总经理陈志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交所1月9日公告截图

据深交所网站显示,2023年1月9日,因未就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纳川股份就曾收到深交所下发的监管函。

据监管函称,1月6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2015年2月,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张晓樱向公司提供1018.88万元借款,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深交所指出,纳川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3条第一款的规定。深交所要求纳川股份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公开资料显示,2011年4月,纳川股份登陆创业板,公司创始人、实控人为陈志江。上述提到的公司股东张晓樱为陈志江的配偶。2013年8月,纳川股份披露,公司董事长陈志江与妻子张晓樱离婚。

此前,张晓樱曾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纳川股份。据纳川股份2022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显示,2022年4月7日,张晓樱起诉纳川股份、陈志江,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诉讼金额约为1801.38万元。该案已于2022年4月21日开庭,未判决,需二次开庭。

此外,纳川股份2022年12月16日公告,因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事项,陈志江被福建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7月9日,纳川股份公告披露,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深专调查字2021344号、深专调查字2021342号),因纳川贸易、陈志江、张晓樱等涉嫌共同操纵“纳川股份”股票,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对纳川贸易及陈志江进行立案调查。

纳川股份主营业务为给排水管材研发制造销售、管道修复、管道工程服务、管网投资运营业务,以及新能源汽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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