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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的性质

2023-05-12 23:13:00来源:法务网


(资料图片)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2015年第3辑 总第63辑对于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如何认定其性质,存有两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相当于对之前形成的本金和利息重新借用,从而消灭了原借贷关系,形成了新的借贷关系,这与正常的借贷关系没有本质区别,因此,自然可以将后来借条中记载的金额作为本金计算利息。第二种观点认为,出借人付出的只是最初的本金,后来借条中记载的金额确实包含了之前形成的利息,因而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并非新的借贷关系,而是对复利的约定。本条规定在制定过程中综合考虑了不同意见,最终是将两种观点予以折中,即一方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既然新的债权凭证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重新达成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本金数额应尽量按照债权凭证上记载的认定;另一方面,如果可以查明新的债权凭证上记载的本金的确由之前借款本息结算而来,那么债权凭证出具之前和之后的借款关系存在相承性,从资金的来源看,的确存在计算复利的问题,相关利息之计算应当符合民间借贷中关于利率上限的规定,即不仅新的债权凭证出具之前的借款利息要在最高限度之内,出具之后新计算的利息也要受到约束,即下面将要分别论述的后期借款本金的认定和最终一期本利和的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如果借条是以前多次借贷关系算账后重新出具的,被告现在主张中间含高息,或者说以前算账错误,要求重新算账,或者借条是双方当事人以前生意往来结算的结果,现在债务人不认可借条的效力,要求重新算账,或者对于多次换条,事实不清的,无法确定本金的情形,这些借条产生有特殊原因,与普通借贷不同。至诉讼时已时过境迁,账目没有了,无法重新算账,对于上述情形,除还有账可查,通过算账可以排除高利贷,排除算账确实存在错误的情形之外,不能轻易否定借条的效力,应当按重新出具的借条确定本金。但存在高利贷、套路贷、胁迫、赌债等情形的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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